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24年8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8月28日上午 9:15 — 9:25,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月 28上午 9:15至 2024 年 8月 28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23,309,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其中内资股股东(代表人)1人,代表股份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有表决权的外资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9,309,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323,3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2人,代表股份9,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23,309,100股(其中现场投票323,300,000股同意,网络投票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79,3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323,306,4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3,300,000股同意,网络投票6,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反对,网络投票2,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股。
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7,93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 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弃权 0股。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00股;反对2,700股,弃权0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